商标异议决定书 XPELFF及图 62011248

阅读:71169 2023-08-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埃克斯派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珞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镇鑫 异议人埃克斯派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镇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011248号“XPELFF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

  异议人:埃克斯派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珞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镇鑫

  异议人埃克斯派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镇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6期《商标公告》第62011248号“XPELFF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PELFF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非金属软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79529号“XPEL及图”、第11475886号“XPEL”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半加工塑料物质;非包装用粘胶纤维纸”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XPEL图案”作品登记证书及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的《XPEL图案》美术作品已创作完成并公开使用,异议人对其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所含“XPEL”文字及图形部分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该美术作品主体特征、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相近,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011248号“XPELFF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XPELFF及图 620112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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