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凌腾(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31日对第58154018号“纤尔奇XIANER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其“蒙娜丽莎 MONALISA及图”系列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驰名程度延续至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875682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括申请人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并进行售卖,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相关判决书、决定书;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牌瓷砖产品在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7类墙纸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2年12月14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7类墙纸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纤尔奇XIANERQI”与引证商标“美尔奇MERQ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墙纸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