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ONINKLIJKE PHILIPS N.V.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5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指定使用在第8类、第9类商品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相关案件资料。
经复审认为,该图形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