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41847号“聊价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聊价网及图 68541847

阅读:77623 2024-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联易拍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平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41847号“聊价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申请人已在先申请并成功注册“讨价网”商标。三、申请商标已在互联网…

  申请人:广西联易拍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平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41847号“聊价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二、申请人已在先申请并成功注册“讨价网”商标。三、申请商标已在互联网平台运营,客观上并未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网站截图、商场上架信息、百度百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聊价网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禁用条款,属于该条款规定情形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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