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管传满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60976号“吉时雨 JI SHI 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57168号“吉时雨”商标、第36255345号“吉识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区分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新的营业执照,由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611105MAB2N1752P;名称为:西威新区沣东新城狲薄百货店;经营者为:管传满;注册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但经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上述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熊晓梅,并且该营业执照在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已注销,注销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防水龙带、灭火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吉时雨”与引证商标一汉字“吉时雨”,仅在字体构成方面略有差异,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吉时雨”与引证商标二汉字“吉识雨”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所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与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不一致,且在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该营业执照已注销。故申请商标的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