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295468号“纤贝儿 CHAMBORD C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纤贝儿 CHAMBORD CB及图 68295468

阅读:68894 2024-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纤贝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星德灵(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5468号“纤贝儿 CHAMBORD C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37823号“仟贝儿 QianBell及图”商标、第1577…

  申请人:贵州纤贝儿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星德灵(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5468号“纤贝儿 CHAMBORD C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37823号“仟贝儿 QianBell及图”商标、第15779415号“红磨坊香波尔堡 CHAMBORD”商标、第40800974号“CB及图”商标、第36763466号“COLDWELL BANKER CB及图”商标、第59827051号“COLDWELL BANKER COMMERCIAL CB及图”商标、第36763468号“C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雇员配置咨询服务、商业风险评估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纤贝儿”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仟贝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CHAMBORD”与引证商标二独立认读部分“CHAMBORD”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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