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208447号“童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童泰 51208447

阅读:122592 2024-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童泰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9184号《关于第51208447号“童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8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

  申请人:童泰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29184号《关于第51208447号“童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8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8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提起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4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无效和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成为 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分别在部分商品上宣告无效及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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