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芸贡(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49779号“YUNSUPP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1667号“云用科技 YUN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20635号“小云 YU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435758号“YUN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777656号“720 YU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767774号“耘能源 YUN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802933号“163 Y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9441334号“YUNLA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外文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的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申请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