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港慈航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54873号“巽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1716号“巽羽 XUN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决议解散,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致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温州嘉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04月07日已被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与引证商标应不致引起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