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米龙时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64137号“EMILE CHOURI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90009号“EMILE CHOURI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无效裁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