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孔凤春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3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36912号“速坝射 SUB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的第4722772号“OKEY DO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我局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