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丽水蒂克来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鸭鸭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丽水蒂克来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924714号“吉鸭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鸭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100962号“鸭鸭”、第7811069号“金鸭鸭”、第7811135号“银鸭鸭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被子;床单和枕套;睡袋(被子替代物)”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羽绒服”商品上的“鸭鸭YAY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24714号“吉鸭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