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金琴韵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国仁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金琴韵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52657987号“宜朵宜家 YIDUOYI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朵宜家 YIDUOYIJIA”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制壁挂;被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8171号、第1028653号“宜家”、第18974602号“宜家家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塑料材料(纤维代用品);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宜家”,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657987号“宜朵宜家 YIDUOYIJ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