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安市科泰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安市科泰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502765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57553号“樱花及图”、第57390297号“樱花及图”、第5321136号“樱花;SAKUR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金属家具;(细木工做的)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樱花SAKUR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2765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