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人人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11353号“人人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5076号“人人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86154号“CONNECTS TO APPLE WATCH及图”商标(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