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漳州市芗城区东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舟锋技术经纪有限公司
异议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漳州市芗城区东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2155296号“太龙 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龙 J”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动卷门机;滚筒(机器部件);压滤机”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将“太龙 J”作为商号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足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155296号“太龙 J”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