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爱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桔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爱尚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47354号“可口纯 KECOLCU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口纯 KECOLCUM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06617号“可口可乐”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非医用口香糖;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47354号“可口纯 KECOLCUM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