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18842号“白天鹅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白天鹅及图 11018842

阅读:52176 2024-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巧功夫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8日对第11018842号“白天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其“小天鹅”品牌在洗衣机行业已经获得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巧功夫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8日对第11018842号“白天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其“小天鹅”品牌在洗衣机行业已经获得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申请人“小天鹅”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的第8439847号“小天鹅 LittleSwan及图”商标、第8444878号“小天鹅 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恶意摹仿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亦认定“小天鹅”系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三、除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多个其他主体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及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小天鹅”品牌介绍;

  2、申请人“小天鹅”系列商标申请列表及部分商标注册证;

  3、申请人“小天鹅”商标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申请列表及注册证明;

  4、小天鹅销售证明;

  5、申请人及其小天鹅品牌获得的荣誉奖项证书;

  6、“小天鹅”系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裁定、判决;

  7、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

  8、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及抄袭品牌介绍;

  9、被申请人被判定恶意的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5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小天鹅 LITTLE SWAN”商标在洗衣机商品上曾于1997年4月9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4、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申请了158件商标,其中有“功夫小子”商标、“白天鹅”商标、“好功夫”商标、“腾辉三星”商标、“三一星”商标、“名扬”商标、“好得利”商标等。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宣传报道申请人“小天鹅”等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是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小天鹅”等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小天鹅”等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从而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第二,鉴于申请人主张除抄袭申请人知名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多个其他主体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及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调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据查明事实4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功夫小子”、“白天鹅”、“好功夫”、“腾辉三星”、“三一星”、“名扬”、“好得利”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11018842号“白天鹅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白天鹅及图 110188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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