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欧诗靓OUSHILIANG 63648391

阅读:76409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萌贝星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萌贝星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648391号“欧诗靓OUSHIL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央立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萌贝星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诗漫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萌贝星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648391号“欧诗靓OUSHIL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诗靓OUSHILI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手液;肥皂;洗洁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145号、第8036982号、第13267152号“欧诗漫”、第904561号“欧诗漫OS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去渍用制剂;皮革膏”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648391号“欧诗靓OUSHILI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欧诗靓OUSHILIANG 636483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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