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雅诗涵 64490068

阅读:69942 2023-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诺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盐城品健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奥思对被异议人盐城品健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90068号“雅诗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诺奥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盐城品健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诺奥思对被异议人盐城品健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490068号“雅诗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诗涵”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057681号“INSTITUT ESTHEDERM”、申请在先第62346323号“雅诗敦”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研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雅诗敦”、“INSTITUT ESTHEDERM”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90068号“雅诗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雅诗涵 644900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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