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13980号“冰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冰邑及图 58713980

阅读:107969 2024-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中沃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14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70855…

  申请人:山东中沃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14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70855号“长城及图”商标、第8002032号“长城牌 Greatwall BRAND及图”商标、第8753314号图形商标、第12177356号“长城及图”商标、第1474477号“GREATWALL及图”商标、第3244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被相关所熟知的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所述,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原异议人介绍;2、长城葡萄酒基本情况介绍、产品图片及销售图片;3、原异议人商标授权书;4、长城葡萄酒所获荣誉及相关资质证明;5、商标知名度证明;6、相关案件行政判决及决定书等;6、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冰邑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利口酒;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77356号“长城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查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13980号“冰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且不存在任何恶意。因此,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营业执照;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产品及包装图片;4、展会照片;5、申请人厂房仓库照片;6、申请人关联企业网站截图;7、相关民事判决书。

  原异议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意见与在异议阶段提交的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利口酒;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烧酒;伏特加酒;果酒(含酒精);威士忌”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2022)商标异字第155142号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申请人不服异议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鸡尾酒;威士忌酒;朗姆酒”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原异议人引据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五、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利口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白兰地;鸡尾酒;威士忌酒;朗姆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表现内容等等方面存在一定共性。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异议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鉴于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原异议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原异议人需举证证明其对图形标志享有著作权。本案中,原异议人并未提交任何委托他人创作或自行创作完成图形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交任何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证据,原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原异议人是该图形的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另,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原异议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

本文《关于第58713980号“冰邑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冰邑及图 587139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687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