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源粹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25802号“源果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07981号“源果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销售软件截图、广告宣传页、销售记录、财务数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源果粹”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