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十方融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92411号“荔枝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423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在2007年成立的移动互联网公司,在音频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持续使用“荔枝”APP和“LIZHI荔支”网站,主要提供的服务系向用户提供声音制作平台、上传声音、下载声音,同时供用户阅览聆听等。复审商标是作为申请人另一个软件,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不同功能的服务内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相同):
1、申请人公司介绍及发展历程;
2、申请人荔枝APP电脑端及移动端的介绍及部分页面截图、申请人及其荔枝品牌所获荣誉;
3、粤广电网[2020]300号通知文件;
4、申请人及其荔枝品牌相关宣传材料;
5、申请人参加公益活动的材料;
6、有关申请人荔枝品牌的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宣传图片;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荔枝派APP下载页面信息截图、飞书平台有关页面信息截图;
9、微加产品服务合同、荔枝FM直播签约服务协议、直播主播签约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付费节目合作协议、语音合作协议、发票、网上银行付款回单;
10、作品委托制作协议、声音作品委托录制协议、作品改编授权协议、委托制作合同、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协议、有声作品委托录制协议、发票、付款回单、相关页面信息截图及视频;
11、广州欢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在先行政裁定书;
12、广告投放合同、活动执行服务合同、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搜索页面信息截图、申请人名下“荔枝”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3、荔枝品牌相关网络宣传报道材料;
14、荔枝品牌网络搜索页面信息截图;
15、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有关发票查询页面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共同申请注册,2019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服务上。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8类“无线广播;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1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6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和复审服务,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无关;证据7、11、15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无关;证据8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均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9显示申请人作为委托人委托他人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10、12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13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4为自制电子证据,基于其易变性特点,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8类“无线广播;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