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RONIOS GROUP INTERNATIONAL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宏来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7819号“FEN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558号“Fenton”商标、国际注册第804772号“FANTON”商标、第12833472号“Fencon”商标、第20382817号“Fentorn”商标、第1053984号“FONTON”商标、第13819780号“丰讯达 FENTO”商标、第19743535号“FUTURE DESIGN LAB F”商标、国际注册第648402B号“FILA F及图”商标、第12537046号“丰碑 SOUN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