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260490号“有礼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礼在 71260490

阅读:73547 2024-0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旅投数字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0490号“有礼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5087号“有礼在先YOULIXIANZAI及图(指定颜色)”…

  申请人:四川旅投数字信息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60490号“有礼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5087号“有礼在先YOULIXIANZA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项目上,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5、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礼在”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但鉴于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引证商标是否与申请商标存在权利冲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局对其撤销案件审理结果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

本文《关于第71260490号“有礼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有礼在 7126049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6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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