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114365号“Miele Kohl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iele Kohler 27114365

阅读:92833 2024-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曹相前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14365号“Miele Kohl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671号决定,于2023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曹相前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14365号“Miele Kohl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671号决定,于2023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曹相前提供的抖音店铺信息、抖音销售截图并公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被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3、经公证的抖音销售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经核实,除上述证据外还提交了证据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证据5经公证的抖音销售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含光盘)。

  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邮寄了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上存在瑕疵;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未体现商标标识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智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1月13日转让予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决定复审商标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以维持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许可抖系(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可知,被许可人通过抖音平台对其标识为复审商标的连衣裙、卫衣等相关商品进行销售,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连衣裙、卫衣等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连衣裙、卫衣等相关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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