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83071号“江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江南 8883071

阅读:104575 2024-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江南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83071号“江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4220号决定,于2023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江南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83071号“江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4220号决定,于2023年07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江南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箱、麻醉仪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因新冠疫情的原因不能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正常销售,属于不可抗力原因。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不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进行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标档案信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为荣誉证书未体现商标标识及商品项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另,申请人称其因不可抗力不能使用复审商标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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