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晨思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对第66063617号“晨思美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类服务上的第1061504号“美克及图”商标、第1951747号“美克MARKOR及图”商标、第22514182号“美克”商标、第11725320号“美克零售”商标、第18294491A号“美克家居MARKOR FURNISHINGS RETAIL”商标、第35302006号“美克国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我国大型家具和家居用品生产企业,“美克”是新疆著名商标,“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是驰名商标。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形相同的多件商标已被裁定宣告无效。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2015-2018年申请人广告合同和发票;2、申请人所获荣誉、实体店照片及媒体报道;3、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晨思美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显著认读文字“美克”、引证商标三文字“美克”,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