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微视创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西南商标代理有限责任事务所
原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302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醴”系列商标经过原异议人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25469938号“醴TEA RICHARD MAISON及图”商标、第43962685号“醴”商标、第50242342号“醴LI”商标、第43952942号“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异议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原异议人历史简介资料及证明资料、销售资料、审计报告、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资料、媒体报道资料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2、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被异议商标“醴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