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伊恩数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52063号“G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22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38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89964号商标、第220013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变压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6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充电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电源稳定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防病毒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现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