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花仙园艺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财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1030884号“佐川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55163号“佐川吉”商标、第28501407号“佐川吉”商标、第37624706号“佐川吉”商标、第36895848A号“佐吉川”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869期《商标公告》。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