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巍龙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巍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742209号“特汇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汇源”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芯片;视频显示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264号、第11426143号“汇源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蓄电瓶;电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742209号“特汇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