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西北蓝骑士 63955953

阅读:98447 2023-06-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幸福安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幸福安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55953号“西北蓝骑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

  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甘肃幸福安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甘肃幸福安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8期《商标公告》第63955953号“西北蓝骑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北蓝骑士”指定用于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76242号、第44003423A号“蓝骑士”、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6107172号“蓝骑士”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第39类“人力交通工具运输;包裹运输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955953号“西北蓝骑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西北蓝骑士 639559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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