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冰八喜牛 64234622

阅读:59242 2023-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丽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234622号“冰八喜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丽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234622号“冰八喜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八喜牛”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8766459号、第62281447号、第62296663号“八喜”商标及在先注册的第1459554号“八喜”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八喜”,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且抢注异议人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34622号“冰八喜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冰八喜牛 642346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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