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90352号“GZAT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79317号“乔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00004号“龙光地产LOGAN PROPER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00053号“龙光地产LOGAN PROPER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