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341283号“统治者之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统治者之冕 71341283

阅读:92939 2024-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41283号“统治者之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的纯文字商标,其中“统治者”是中性词,仅作为定语用于修饰主语“冕”,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与“统治者”存在较大区别,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41283号“统治者之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的纯文字商标,其中“统治者”是中性词,仅作为定语用于修饰主语“冕”,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与“统治者”存在较大区别,具有“华丽”、“尊贵”等积极正面的象征意义,申请商标用于第3类全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与消极、负面含义产生联系,不致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已有类似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中关于“冕”相关释义;关于“统治者”一词的报道;关于王冠、皇冠的介绍;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统治者之冕”系纯文字商标,该标志所包含的“统治者”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禁用性条款,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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