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452278号“爱戴嘻哈世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戴嘻哈世界 48452278

阅读:99088 2024-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绪泽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骆天宝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4日对第48452278号“爱戴嘻哈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13595号“爱戴 Aidai”商标、第8659843号“爱戴aidai”商标、第9505058号…

  申请人:周绪泽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骆天宝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4日对第48452278号“爱戴嘻哈世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13595号“爱戴 Aidai”商标、第8659843号“爱戴aidai”商标、第9505058号“爱戴”商标、第11016686号“爱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爱戴”商标的抢注。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信息;商标许可协议、许可备案;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申请人企业经营场所及设备资料;供应商合同、发票及相关资质;代加工合同;加盟商门头照片;检测报告;相关销售资料;商品及商品包装图片;申请人维权资料;相关宣传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相关资质;专利证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浴帽”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浴帽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争议商标“爱戴嘻哈世界” 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爱戴”,双方商标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爱戴”商标经过使用在内衣商品上已具有一定使用规模,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是,申请人所提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之中,我局不再评述。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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