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558438号“北极之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极之星及图 65558438

阅读:37334 2024-03-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众盛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55859号《关于第65558438号“北极之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348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

  申请人:浙江众盛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55859号《关于第65558438号“北极之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348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05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中第13442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鉴于以上事实发生在原审判决宣读后,且处理结论是在考虑新的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案件受理费均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66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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