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君门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80952号“云上南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910384号“云上帝国”商标、第59480368号“云上南部”商标、第70893840号“云水南国”商标、第68657058号“云上巴国”商标、第18987800号图形、第13155241号“仁和德华及图”商标、第25989286号图形、第20986587号图形、第40603713号“金亚典及图”商标、第14718981号“祥堡农业及图”商标、第13749107号“堂润百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均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均被予以驳回,故前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有所区别,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雲上南国”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