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元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元对被异议人杨啸(原名称:杨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1984756号“漠上 疆麦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漠上 疆麦儿”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餐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674583号“疆麦儿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宠物旅馆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之文字“疆麦儿”,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与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984756号“漠上 疆麦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