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白春学人工智能科技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11020号“BAIG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0842号“百奥 BAI∞”商标、第18468157号“百通 Bai du及图”商标、第18944080号“bai studio及图”商标、第19991688号“BAI及图”商标、第55185740号“BAI及图”商标、第59787248号“百奥 BAI∞”商标、第59803812号“百奥 bai∞ family interactiv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BAI”代表申请人字号“白春学”,“GPT”并非无含义,代表人工智能新领域的训练模式,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电商平台宣传销售截图、政府官网报道截图、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报告、“GPT”百度百科及词典释义、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BAIGPT”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五所含文字“BAI”,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