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GRA GROUP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9770号“POPPY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构思创造,“POPPY”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上,并没有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POPPY”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