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41301号“元信任安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上,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特点,可以发挥指示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且稳定的对应关系,持续发挥着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材料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元信任安全”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