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永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兴锡
申请人因第33904437号“老石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500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郑永亮提供的美团店铺截图、订单截图、抖音宣传截图、微信沟通记录、买卖协议、销售单、门店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老石门”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及商标,一直在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代表着申请人的良好商业形象,现已凝聚了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早在注册成功之日起就一直在使用,被申请人是恶意对申请人的商标权进行阻扰。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撤销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老石门”品牌服务美团推广;
2、“老石门”品牌服务抖音宣传;
3、微信沟通销售记录;
4、销售单据;
5、门店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体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0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0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7日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2均为申请人为其自己“老石门”品牌进行使用及宣传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为他人提供了与复审服务相关的服务。证据3、5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证据4中的买卖协议未显示复审商标,销售单、出库单可视为自制证据;销售合同为申请人购买蒸包柜、保温柜、蒸包篮等商品的合同,与复审服务并无关联。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2020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7日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