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军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23735号“东方小满 Oriental Grain Bu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7933号“小O满”商标、第68511919号“小O满”商标、第63080371号“小满及图”商标、第68585964号“小满”商标、第64217804号“小满 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三至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上述撤销、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均含文字“小满”,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牌出租、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牌出租、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