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老铺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03358号“老铺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中文固有词汇且属于申请人的臆造词,具有显著特征,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其他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老铺王”网络词典查询结果、百度介绍及搜索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老铺王”构成,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