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浙文天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众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39751号“浙文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84817号“浙文互联 ZHEWEN INTERAC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浙文”指向申请人的字号“浙文天杰”,文字“联”含义为“联合”。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由文字“浙文联”构成,该文字注册在指定使用的除“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之外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