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微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73841号“LINGT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52614号“聆汀”商标、第17365823号“聆听”商标、第37368973号“LANGT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美容皂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