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东丽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碳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丽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碳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1084547号“TORA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RAY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7834号、第12115675号“TORAY”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2类“缆;绳;带子”、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害其商号权,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84547号“TORAY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