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云程半导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43428号“云程半导体 Clourneyse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68529号“云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94232号“云程低代码平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已为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43806号“云程智能”商标、第37700058号“云程直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截图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1、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1093号商标继续有效通知书已决定引证商标一继续有效,即本案引证商标一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云程”,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4日